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10月25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411号修订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三、实施主体和实施权限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市级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管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事业单位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六、申请材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其他相应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现任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60036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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