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6章,对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4个机构编制工作的基本环节进行规范,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基本权限、程序和要求。
关于动议。动议是4个环节中的初始环节,指提出启动有关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调整的意见建议。动议的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各级编委、部门党组。《条例》规定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党委(党组)、编委等可就所管理、使用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履行职责所涉及的体制机制和职能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动议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关规定。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编委作为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根据规定权限,可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动议。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可以动议本单位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垂直管理机构可按照规定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构编制事项。
关于论证。论证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实质就是把好调整改革的“政策关”,为审议决定和组织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对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论证要求。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应当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组织论证。论证要围绕是否有利于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武装力量体系,联系广泛、服务群众的群团工作体系,有利于推动各类组织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
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论证要求。总体要求是,机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能够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横向上,要强化党的组织在同级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加强归口协调职能;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纵向上,地方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应当保证有效实施党中央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涉及党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的机构职能应当同中央基本对应。
对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的论证要求。总体上,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应当符合党中央规定和法律法规,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机构履职需要。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领导职务名称应与机构层级相符合。我国行政编制的总量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各级在中央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相关规定分配和调剂使用。
论证方法。各级编办研究论证机构编制事项时,应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重大问题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关于审议决定。审议决定是机构编制决策的关键程序,在整个机构编制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条例》明确了不同类型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了党委(党组)和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机构编制事项时的程序要求和审议内容。
明确审批权限。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方案只能由党中央审议批准。各部门提出的机构编制事项申请,由本级编办审核后,报本级编委审批; 重大事项由本级编委审核后报本级党委审批。地方党委提出机构编制事项申请,报上一级编委审批,重大事项由上一级编委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审批。地区或部门专项体制机制和职能调整方案,由有相应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审议批准。超出本级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党委(党组)在审议后应当向上一级党委请示报告,上一级党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规范审议程序。凡属机构编制重大问题,应当由党委(党组)或者编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党组)和编委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编委有关规定。《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对于党委(党组)集体审议的会议形式、到会人数、表决方式、通过条件等都有明确规定。
强调审议内容。提请审议机构编制议题时,汇报单位应当对照以下五项规定逐项作出说明,为研究审议机构编制议题的审议内容提供遵循。即是否有利于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审议机构编制议题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否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保障能力,能否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是否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除调整机构编制外的其他解决办法;是否对可能带来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进行客观分析,并做好应对准备。
关于组织实施。《条例》提出了组织实施要求,对“三定”规定的制定和修改作了原则规定,要求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编制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编制管理实名制、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信息平台等。
组织实施要求。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实施工作,由党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编委按照党中央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省级机构改革方案,经党中央批准后组织实施。统筹安排本地区市县机构改革,研究制定市县机构改革总体意见,报党中央备案。各市县的机构改革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核批准。
“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经过批准发布的“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严格执行。“三定”规定的重大调整,应当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实施。
组织实施的相关制度机制。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报告制度、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制度、编制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机制等。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编制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