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规范全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取科技成果信息,促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的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工作,开展指定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平台的日常建设和维护。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科技成果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组织实施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活动所取得的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重要进展和重要结果,并获得实践的检验及社会的承认。登记的科技成果分为应用技术类成果、基础理论类成果和软科学类成果。
(一)应用技术类成果。
应用技术类成果是指可用于生产或指导生产的科技成果,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主要表现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设计、新方法、新装置、新装备、新资源及其他应用技术。
1.为解决某一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
2.在重大的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的具有独立应用价值或学术意义的阶段性成果;
3.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过消化吸收再创造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4.应用、推广国内先进科技成果过程中而取得的新的科技成果;
5.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6.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基础理论类成果。
基础理论类成果是指发现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成果,成果形式主要包括科学论文和专着。
(三)软科学类成果。
软科学类成果是指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取得的为解决各类复杂自然现象和社会问题的方案,包括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发展战略、规划、预测、项目评价、可行性论证、对策分析管理方案和理论方法等。
第四条具备以下资格之一的科技成果准予登记:
(一)通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评审;
(二)通过科技计划项目验收;
(三)获得行业准入、新产品认定(登记);
(四)通过审定(认定、鉴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五)获得登记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和软件着作权;
(六)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七)已获得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八)具备科技成果认定资格的机构认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具备准予登记资格的(一)至(四)类科技成果应当在取得相应资格六个月内申报登记;(五)至(八)类科技成果须在获得授权或批准实施相应资格一年内申报登记。
第五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二)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三)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四)不涉及国家秘密;
(五)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有国家财政投入,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而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推荐自治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申报登记;非国家财政投入而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申报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负责受理所属范围内的科技成果登记。申报广西科技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须经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所在地的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然后到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科技成果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是指具备承接科技成果登记业务能力,独立接受科技成果登记申请,提供科技成果登记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
登记机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予以确定,并进行公布。
登记机构可承接所属范围内科技成果登记申报业务,负责登记成果的材料审核、登记证书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中央驻桂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驻桂单位取得的直接为广西服务的科技成果,可申报科技成果登记,申报时由驻地的设区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或按科技成果专业归属由自治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推荐,然后到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或多个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申报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须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客观评价证明:
(一)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评价)证书,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认定(登记)证书,专利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动(植)物品种审定(认定、鉴定)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经批准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文本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结题)证书。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结题(验收)证书等。
以上文件纸质文档及电子文档(科技成果登记表、客观评价证明)各一式一份。
整套材料必须按顺序编页码。材料文件必须打印,图文清晰、工整、竖装、纸质优良,规格统一为标准A4纸,用纤维线绳装订成册,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相同的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建立科技成果登记档案。
第十二条通过形式审查的科技成果由登记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科技成果登记信息公开平台进行公告,同时,也在登记机构的网站进行公告。对公告的科技成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公告后30日内提出。科技成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注明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匿名提出异议、未签署真实姓名、未加盖单位公章、异议期满后提出异议的异议材料不予受理。
对有争议的科技成果由推荐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登记机构审定推荐部门的处理意见,并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存在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经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一经调查核实,立即在原公告范围内宣布注销登记,并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公告后30日内无异议的科技成果或争议已解决的科技成果,由登记机构发给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十五条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科学技术厅2002年2月2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