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我局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就业困难提供各类就业帮扶,特别是对就业困难人群开展了积极就业援助,在开发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22年1月,自治区下发新一轮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新的界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就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
二、文件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人社规〔2022〕3号)
三、出台的必要性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年来,我局大力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各类就业帮扶,特别是对就业困难人群开展了积极就业援助,从开发公益性岗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2022年1月,自治区下发新一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文件,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了新的界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就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政策,已经非常必要和迫切。
四、起草过程
我局根据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实践经验,草拟了文件,并于4月14日征求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就业服务中心的意见,同时在局官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针对各单位反馈的意见,进行了修改。
五、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认定对象,具有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8类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有: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失地人员、部分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二是明确了9类不予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情形。
三是要求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机构,同时简化了线下及线上办理流程。
四是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
五是严格工作纪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